广西人在外地见义勇为,能否享受见义勇为奖励?7月23日,自治区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分组审议《广西壮族自治区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条例草案进行明确,申报见义勇为不“限户口”,同时,完善细化了见义勇为者及其近亲家属的权益保障,用法律为好人撑腰。
见义勇为认定拟有5种情形
据介绍,1994年至今,全区共确认见义勇为行为2907起,表彰(自治区级、市级、县级)见义勇为英模3266人。2012年以来,全区用于见义勇为表彰奖励的经费约1363万元。
2007年,自治区政府制定的《广西壮族自治区见义勇为奖励和保护办法》对鼓励见义勇为行为、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为适应新时代需要,广西拟总结和完善办法实施的好做法好经验,制定出台地方性法规。
条例草案根据国家上位法规定,将见义勇为人员的确认条件具体细化为5种情形:同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的;同侵害国家、集体财产或者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的;协助侦破重大刑事案件、主动抓获或者协助追捕犯罪嫌疑人、逃犯的;救人、抢险、救灾表现突出的;其他应当确认为见义勇为的情形。
申报见义勇为不“限户口”
据媒体公开报道,有的地方对见义勇为者的认定,以户籍或者事发地为界。例如,2014年,51岁的成都游客孙川在斯里兰卡为救落水同伴不幸遇难,申请见义勇为未获批。2017年,河南农民李修国参与施救来自山东的溺水人员而失踪,一直没有找到遗体。家属为其向山东、河南两省申报见义勇为认定,两地相关部门都未受理。
为了对见义勇为人员充分保护,广西这次立法兼顾属地和属人保护。条例草案规定,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和保护,适用本条例。本自治区户籍居民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外实施见义勇为的,抚恤优待适用本条例。这意味着,广西人在外地见义勇为,回到广西也能享受相关奖励和保护。
条例草案规定,奖励见义勇为人员应当公开进行,奖金或者奖品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企业事业单位、团体、其他组织及个人可以另行对见义勇为人员予以奖励、慰问、帮扶。
为见义勇为者投保
为弘扬见义勇为的传统美德,激励大众投身见义勇为行列,条例草案明确了对见义勇为人员保护的原则,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在职权范围之内,应当对见义勇为人员及其近亲属在医疗、基本生活、住房、教育、就业等方面给予优先照顾。
尤其是在医疗保障方面,规定了对见义勇为负伤人员充分、合理的医疗费用承担方式,规定了不同情形下,医疗费用承担主体以及责任范围。同时依据广西地方特色,明确了广西见义勇为基金会为见义勇为人员购买商业保险的医疗保障方式,并且规定了由专门见义勇为经费进行兜底保障。
为消除见义勇为人员的后顾之忧, 条例草案根据广西实际,对见义勇为人员及其近亲属规定了特殊的权益待遇保障,其中包括生活救助、住房保障、就业扶助、受教育优待资助等。
根据民法典规定,条例草案对见义勇为作出免责的规定,即因见义勇为紧急实施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见义勇为人员不承担民事责任。